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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有哪些?

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有哪些?

一、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認罪時間必須在當庭,即一審庭審階段。

第二,認罪必須處於犯罪人的自願,而且自願認罪的態度還直接影響從寬幅度。

第三,認罪的程度只要求達到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第四,認罪針對是事實,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當庭自願認罪指的是,犯罪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認定本情節時應當注意;

對於未遂犯從輕和減輕規定

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時要考慮:㈠實行終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重,對其適用的從寬比例就小;㈡未遂行為距離犯罪的遠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為距離犯罪完成越近的,選擇未遂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損害大的,選擇的未遂調節比例要小於造成損害小的情況;㈣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反映其主觀惡性,犯罪意志越堅決,選擇未遂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觀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觀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二 、對於從犯的從輕和減輕規定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一般來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參與實施的實行行為越多,則對其適用的從寬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體在辦案過程中,法官合理確定從犯的從寬比例,須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㈠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㈡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㈢是否實施了實行行為。

三 、自首犯罪的法律規定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官判案時要考慮的因素:㈠投案動機。犯罪分子投案時的動機各有不同,有的是處於真誠悔罪,有的是懾於法律的威嚴,有的是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是在親友規勸下醒悟,有的是被親友送至公安機關等等。㈡投案時間。不同的投案時間或者時機,體現了犯罪認定娥人身危險性不同,也體現了犯罪人的投案行為對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應當在確定從寬比例時予以體現。㈢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動投案,還是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如實供述,或是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供述其他不同種罪行,是確定從寬比例的重要依據。㈣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後僅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的則對所有犯罪事實和細節都如實供述。㈤罪行的輕重。對罪行輕重的犯罪人,選擇的自首從寬比例應該小一些,對罪行較輕的犯罪人,選擇的自首從寬比例可以大一些。㈥悔罪表現。對於自首情節所考慮的悔罪表現範圍更廣,要綜合分析投案動機、時間、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斷。

四 、對立功的規定

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㈠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㈡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官在判案中的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因素:第一,立功的大小。立功越大,從寬幅度越大。第二,立功的次數。立功越多,從寬幅度越大。第三,立功的來源、內容和效果。第四,罪行的輕重。罪行輕立功大,從寬幅度大;罪行重立功小,從寬幅度小。

五 、坦白的規定

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坦白區別於當庭自願認罪:第一,前者發生於偵查階段,後者發生於庭審階段;第二,前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後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第三,前者的從寬幅度大於後者。但是,所有的坦白必須以當庭自願認罪為前提,假如犯罪分子在庭審階段翻供,則不能認定為坦白。

綜上所述,並不是只要在法庭上認罪就叫當庭認罪,當庭認罪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其時間必須是在第一庭審階段,錯過這個階段再認罪的不叫當庭認罪;其二認罪的態度必須是自願的誠懇的,如不然是不會有坦白從寬的機會的,最重要的是認的是確實的犯罪事實。

標籤:認罪 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