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和過失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意外事件和過失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4)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
二、具體情況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有相似之處,表現在都沒有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客觀上又都發生了結果,但前者是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後果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在這個問題上,應根據前述判斷基礎、判斷方法與判斷標準,全面、客觀、準確地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從而正確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尤其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入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入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2)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只要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3)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入所不能預見的其他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意外事件和過失犯罪的主要認定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在司法實踐中,意外事件並不一定會構成犯罪行為,而過失犯罪則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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