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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抗税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抗税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税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税職務活動的税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及依法徵税的税務人員。這裏的税款是除關税以外的國內税收。這是的税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税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税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1、抗税罪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税收法規主要指《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為沒有違反税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税罪。如沒有納税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税務人員徵税,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税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税收法規,不能以抗税罪淪處。

2、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這是抗税罪與偷税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税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藉口進行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税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税義務和扣繳税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聯繫來看、抗税罪的主體應與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税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税款,並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税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税罪。

二、抗税罪的行為特徵是什麼?

1、行為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納税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202條、第212條的規定處罰。實施抗税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行為方式: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4、非納税人單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税收職責的,成立妨害公務罪;非納税人與納税人共同故意抗税的,成立抗税罪的共犯。

5、如果有暴力抗税的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此處規定為“轉化犯”的立法例。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地方都是需要納税人員繳納税收的,如果通過暴力的方式抗拒税收的繳納,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抗税罪,當然也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比如説通過暴力或者是其他的非法手段來抗拒税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