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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哪些

一、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也可以説成是流氓罪當中的一種,雖然現在我國已經沒有流氓罪這樣的説法了,但是在尚未修改之前,其實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為一般都是按照流氓罪來定罪處罰的。而一般在構成此罪的時候,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要求看看,往往就是對犯罪分子處管制、拘役或者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