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與傳銷有何區別?
集資是我國的為控制市場風險而吸收社會上的富餘資產的行為,但是非法集資正是利用我國的合法集資這一名義採用非法手段集資,是違法行為。而傳銷我們都知道,也是存在於我們生活中的詐騙行為,非法集資與傳銷有何區別?
一、非法集資與傳銷有何區別?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目前出現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 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就是一種新型騙局。[1]
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佈全面禁止傳銷《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全國公安機關堅持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態度,繼續以重點案件、重點領域、重點地區為抓手,緊盯傳銷犯罪新手法、新動向、新趨勢,持續不斷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嚴厲打擊。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種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銀行業的相關規定,私人不允許公開吸儲,特徵是以廣而告之的形式,對外宣稱高利息,吸收公眾的存款。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項目、廣而告之等形式,對不特定人羣進行詐騙。兩種罪的區別是,前款罪只是為了借錢,有還的意願;後款罪是詐騙手段,沒有還的意願。 傳銷也是刑法規定的罪名。有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的嫌疑人,採取金字塔式發展下線的方式進行犯罪活動,是集資犯罪和傳銷犯罪的競合,從一重處理。
非法集資和傳銷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非法集資有兩種形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資詐騙,而傳銷是採用金字塔式發展下線的犯罪活動。非法集資和傳銷都是違法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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