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1、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行為;
2、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罪為情節犯。
(三)主 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四)主觀方面
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二、構成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會怎樣追究責任
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據當事人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和犯罪情節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在當代的社會,倒賣土地這種行為是屬於對於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一種侵害,所以必須要嚴厲進行處罰。並且我國《刑法》當中228條也明確規定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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