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家事糾紛

分手之後能要分手費嗎

分手之後能要分手費嗎

【為您推薦】壽光市律師   江寧區律師   玉山縣律師   富藴縣律師   譙城區律師   翠屏區律師   黃梅縣律師   象山縣律師

對於分手費這個詞,想必大家並不陌生。有的男人或者女人在分手後就會向對方索要分手費,而索要分手費的方式也各有千秋。不過當事人在給付分手費之前,還是應該先搞清楚,究竟男女分手之後能要分手費嗎?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分手之後能要分手費嗎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對此不必理會。

因為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係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法院是會支持的。

2、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麼證據來證明其“違法”。

同時,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3、索要“青春損失費”同樣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説,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的,是無效的。

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持。

4、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情況予以判斷如果是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斷,但是,對於其他的所謂“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等費用,都屬於私下的約定,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所以如果鬧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難獲得支持的。

二、分手費的給付方式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分手費的給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付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當即給付對方分手費。付現方式是一種最現實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會發生分手費糾紛。

2、承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以承諾方式給付對方分手費。承諾又包括欠條承諾、借條承諾、抵押承諾等。

(1)欠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向對方出具欠條而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2)借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向對方出具借條,以借到對方金錢或財物的方式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3)抵押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並將自己的財物抵押給對方作為給付分手費的擔保。

3、協議約定。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協商並簽訂協議,明確約定分手費的數額以及給付期限和方式。協議約定是男女雙方設定分手費最具體、最全面的方式。

4、權利轉讓。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要求解除關係的一方將其個人私有的債權、股權、經營權等作為分手費轉讓給對方。隨着市場流通領域的日益成熟,權利轉讓方式越來越受人們青睞。

法院判決解除男女雙方同居或婚姻關係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經濟幫助以及損害賠償等可依法作出判決,但不能判決確定分手費因為以公力救濟方式產生分手費缺乏法律依據。至於,分手之後能要分手費嗎?答案是肯定的,只不過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而已。

標籤:能要 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