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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徵用土地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非法徵用土地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

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第四,被徵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徵地;第五,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的徵用土地罪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但對於在認定此罪行的時候也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來,只有在其條件的範圍之內,那麼才會構成刑事犯罪,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非法的徵用土地情形是特別惡劣的。


標籤:徵用土地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