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徵用土地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非法徵用土地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徵用土地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凡違反該程序私自佔用數量較大農用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佔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裏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於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佔用農用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准佔用農用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准佔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徵用土地罪的處罰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公民、單位若是想要徵用他人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首先需要向相關國家部門提出徵用請求,此請求被批准後,實際落實徵地行為之前,需要制定相應的土地補償標準。對於徵用土地的單位、個人,若是違反這些規定,有可能會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