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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有未遂嗎

非法經營罪有未遂嗎

因為未經法律、行政規定許可而專營或者專賣的物品的行為是非法經營罪,如果嫌疑人銷售未經許可的物品時,終止了專賣的行為,是否屬於非法經營犯罪未遂?下面文章中由本站小編為您介紹關於非法經營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法律問題,希望能為您帶來幫助,歡迎您的閲讀!

一、對非法經營罪是否存在未遂狀態兩種觀點理由的梳理

司法實務中,認為非法經營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狀態的觀點,佔有重要位置。其理由主要為,非法經營罪是“行為犯”,所謂行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而經營行為包括生產、銷售、運輸、倉儲等,只要其中任一行為完成,非法經營行為即既遂。

與此對應,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犯罪未遂狀態的理由主要為,“行為犯”的理論本身即存在爭議。即使非法經營罪系行為犯,也應考慮非法經營人無論是經營行為中的哪一種形式,其目的均是為謀取非法利益,而並非為生產而生產,為運輸而運輸。如果是為了公益目的而非謀取非法利益,即使經營行為存在不符合法規,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因而謀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經營犯罪的質的體現。另外,作為與非法經營罪同樣行為方式的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也經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界定,明確存在犯罪未遂形態,如果非法經營罪沒有未遂,那麼同樣的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不同犯罪形態,破壞了刑法的統一性。

二、本文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形態的理由

本文認同第二種觀點,即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態。理由除了以上的分析理由之外,還因為非法經營行為的不同階段。對法益的危害程度,應該有不同階段的區別。如故意殺人罪有預備階段、實施階段、完成階段,並不代表實施了預備行為即構成既遂。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使得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分類才有意義。具體地説,假如生產假煙而未實際銷售的危害程度,與銷售完成的危害程度顯然並不等同。一概而論非法經營罪是否有無未遂狀態,是無視該實際情況的做法。如果銷售的假煙尚在運輸途中,尚未實際交付他人之手,只是非法經營行為的一個階段,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也與張某接貨後實際銷售存在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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