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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集資詐騙量刑是怎樣的?

p2p集資詐騙量刑是怎樣的?

一、p2p集資詐騙量刑是怎樣的?

p2p集資詐騙量刑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P2P詐騙案的特點

一是以合法P2P平台為包裝。多數涉案公司都以成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為掩蓋,行傳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之實。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其以P2P“信利金融”為包裝,在線上宣傳,吸引到客户後,大部分的投資均在線下進行。至案發,該平台線上吸收資金僅200餘萬元,而線下吸收資金卻達1400餘萬元。

二是組織管理嚴密難以甄別。金融領域尤其是P2P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領域專業性較強,往往組織架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細化,且多聘請具有金融、證券、法律、網絡等方面專業知識和熟悉互聯網金融各種交易運作模式的人員參與到犯罪過程,作案手法更具有隱蔽性,較難與合法的金融活動區分開來,偵查取證也相對困難。如陳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該公司在安徽、江蘇、廣東、山東、浙江等16個省市設立分支機構近百家,員工多達3000餘人,形成了一整套嚴密的管理模式。

三是以高額投資收益為誘餌。往往以個別真實或虛構的理財產品為依託,以高於銀行數倍的高息回報作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投資者回報,誘使投資者投入資金。如阮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即以12%的年收益為宣傳吸引投資者投資。

三、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P2P是一種新型的金融模式,在金融市場上的發展非常的迅速,對一些小微型企業和個人短期資金短缺的情況的幫助非常的大。本是令人高興的事,卻總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P2P的幌子招搖撞騙,利用大眾追求短期高收益的心裏製造犯罪的機會,法律對此行為是嚴厲打擊的。

標籤:P2P 詐騙 量刑 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