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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資詐騙

法律1.14W
p2p非法集資詐騙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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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資

P2P非法集資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多觸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規的,利用P2P平台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實質上是P2P借貸的異化,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P2P借貸,它主要包括自融、資金池、龐氏騙局、偽平台等模式。
P2P自融模式,指的就是有自己實體的企業老闆來線上開一個網貸平台,從網上融到的資金主要用於給自己的企業或者關聯企業輸血。這樣的平台有自己的實體,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往往看起來實力很強大,更具有隱蔽性。
P2P資金池模式,是指P2P平台在開展業務時投資人資金流入、流出之差形成的持續、穩定的現金沉澱。由於這部分資金沉澱在平台內部,形式隱蔽,控制權完全在平台手中不受任何約束,最終導致資金被佔用而無法返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