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面扒竊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街面扒竊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扒竊屬於盜竊罪的行為之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盜竊罪與侵佔罪區別有哪些?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着明顯的區別: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後者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盜竊這種行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並不知道盜竊應當如何來進行處理,通常情況下可以按照盜竊罪來定罪量刑,但是必須要達到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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