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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報案主體應該是誰?

拒執罪報案主體應該是誰?

一、拒執罪報案主體是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線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很顯然法院的判斷更具權威性。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被申請人報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哪些情況構成拒執罪?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拒執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綜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會按照程序作出判決,被告敗訴又不上訴的,應該執行判決書內容。對於有執行能力卻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立案,這個罪名是拒執罪。如果是民事訴訟原告報案,作用不是很大,實踐中也不需要原告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