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請律師有用嗎有哪些概念?
尋釁滋事是一種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輕則追逐、辱罵他人,重則擾亂社會秩序,並且,尋釁滋事已經被納入刑法,嚴重情況下可以判刑,刑事審判是量刑的重要環節,是解決犯罪主體最公平公正的環節,決定了案件的結果,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請問尋釁滋事請律師有用嗎有哪些概念?
一、尋釁滋事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刑事審判的概念
根據現代法治原則,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謂審判,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由於所要解決的糾紛性質不同,現代審判大致分為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三種。
刑事審判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刑法上的糾紛;
民事審判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方面的糾紛;
行政審判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法律關係方面的糾紛。
刑事審判作為審判的一種,有其特殊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在我國,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於被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
刑事審判活動由審理和裁判兩部分活動所組成。所謂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並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活動。所謂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據認定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結論的活動。審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礎,裁判是審理的目的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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