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青少年罪怎麼認定?
一、猥褻青少年罪怎麼認定?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或滿足性行為為目的,用性行為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等行為手段。對於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
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為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為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為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為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為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二、猥褻青少年的責任承擔
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説,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於狹隘,遠不足以懲罰猥褻類犯罪分子。
犯強姦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解釋,強姦婦女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強姦婦女手段殘酷的;強姦婦女多人或多次的;輪姦婦女的首要分子;因強姦婦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等等。
多次猥褻未滿16週歲的兒童或者猥褻多人,造成的身心傷害,絕不亞於姦淫幼女,後者的課刑要遠重於前者;而因猥褻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更應予以嚴懲。故建議參照強姦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後納入猥褻兒童罪的第二款中,並曾設“對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綜上,猥褻青少年是非常惡劣的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用口頭上的下流語言或者身體行為上的下流動作,挑逗青少年。或者嫌疑人一次猥褻了兩名青少年以上,或者一年猥褻了兩次以上青少年都可以被認定為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最高可以達到15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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