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不阻礙解救的減刑標準是什麼?
一、拐賣兒童不阻礙解救的減刑標準是什麼?
拐賣兒童不阻礙解救的減刑標準是行為人主動自首並協助案件取得進展的,便可以減刑。
區分本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分別由不同方面判斷,其中包括侵犯客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以及主體方面。具體如下所述:
1、侵犯客體不同。本罪除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外,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不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行為多種多樣,且限定為利用職務實施,阻礙的解救活動可以是公務也可以是非公務;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行為形式只限定為以“聚眾”的形式,且阻礙的僅限於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和非公務活動,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故意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4、主體上不同。本罪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實施阻礙行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拐賣兒童的人能減刑。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依
據《刑法》240條的規則,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許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許沒收產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產業: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意圖,使用暴力、鉗制或許麻醉辦法劫持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意圖,盜竊幼兒的;
(五)形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許其親屬重傷、逝世或許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一般自首並且認錯態度好是可以被從輕甚至減刑的。
二、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1、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的解救公務,而本罪阻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都只能是利用職務阻礙,且被阻礙的解救活動。被妨害的公務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的解救公務;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務的解救活動。
2、侵犯的客體不同。儘管二者都可能同為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然而前罪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3、主體的區別。妨害公務罪是一般主體,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主觀上只須明知阻礙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即可,不須明知何種公務、何類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而本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阻礙的是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拐賣兒童是非法剝奪兒童的人身自由,嚴重的會造成兒童的身心健康損傷,有些拐賣行為人的做法及其殘忍的,兒童隨時都會有生命危險。希望有孩子的家長外出把孩子放在自己視線內,不要低頭玩手機,忙於和朋友聊天,孩子好動,隨時有被拐賣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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