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失職罪判刑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商檢活動是一種常見的活動。隨着我國市場的日益開放,商檢活動的也越來越頻繁。而相關的商檢工作人員如果玩忽職守,在其位不謀其職,那麼就可能涉嫌商檢失職罪。那麼商檢失職罪判刑是怎麼規定的呢?以下主要為大家普及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商檢失職罪怎麼判
(刑法第412條第2款)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什麼是商檢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商檢失職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犯罪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須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
商檢失職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是指國務院商品檢驗部門,即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謂商檢機構,是指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即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過失的心態。
商檢失職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商檢失職罪。
(三)行為人在客觀上具有失職的行為。
商檢失職罪在客觀上的失職行為表現為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機構的正常活動。
商檢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機構的正常活動及國家其他有關機關的正常活動。
三、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商檢失職罪時,應區分商檢失職罪與商檢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在於主觀方面不同。商檢失職罪出於過失,而前者則是出於故意。同屬應當檢驗進出口商品而不檢驗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則屬明知,如果為了徇私,對之就應以後罪即商檢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於過失,即雖知道被檢商品有可能不合格並因此可能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根據進出口雙方的品質、信譽等各種因素,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嚴重後果的,此時,則應以商檢失職罪論處。
可以看出來,在商檢活動中出現商檢失職行為,是非常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因此,相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堅守本分,認真工作,同時也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商檢失職罪判刑的標準,並以此不斷地約束自己,不能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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