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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載入刑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交通日益發達,交通事故發生率也在持續不斷上漲,校車載的都是學生,必須要保障他們的安全。我國法律對校車有着嚴格的規定,禁止校車等載客汽車超載或超速,因為一旦發生事故,後果影響很大,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校車超載入刑具體規定吧。

校車超載入刑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一、校車超載入刑的改變

從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將正式實施。該法案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入罪。

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次修正案將原有內容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相關法規變化解讀

據瞭解,《刑法修正案(九)》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納入危險駕駛罪,並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同時,在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進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嚴重交通違法的法律規定。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營運客車超員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傷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運車輛超員的佔27.2%。而在此期間,全國校車、營運客車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車、營運客車超速行駛導致的佔53%。

法律修改後的一個突出變化,就是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行為的處罰由原來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例如對校車嚴重超員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而校車嚴重超載的處罰則由過去的“最高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這次修改將原來的行政處罰轉變為刑事處罰,大大增加了處罰力度,也是為了警醒各位校車司機,在駕駛時一定要謹慎小心,不要違反交通規定,也讓其他車輛在路上遇到校車時注意保持車距。此次規定盡力在保障學生的安全,讓家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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