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犯罪預備逮捕嗎
一、盜竊罪犯罪預備逮捕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滿足法定條件的,則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對象是財物,這裏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盜竊槍支、彈藥、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盜竊罪。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從客觀上説,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二)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但單位集體盜竊公私財物,所盜財物由單位所有的,應以共同盜竊犯罪追究決定者與實施者的刑事責任;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盜竊的是他人佔有或所有的財物,如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則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倘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行為人竊取該財物的,也成立盜竊罪。此外,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牟利為目的”時,才成立盜竊罪。根據司法解釋,這裏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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