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行為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這裏的禁漁區,是指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的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劃定的一定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種類。禁漁期,是指根據某些魚類產卵或者成長的時間而規定的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關於不同捕撈對其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網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壞水產資源的捕撈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採用爆炸、放電、放毒等使水產品正常生長、繁殖受到損害的破壞性方法。
客體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客體是水產品,這裏的水產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產品,不包括人工養殖的水產品。
2、罪責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為首或者聚眾捕撈水產品的;大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撈水產品的;採用毀滅性捕撈方法,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名貴或者稀有的水產品的;非法捕撈、暴力抗拒漁政管理的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一般只有在達到嚴重的情節下才會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公民的違法行為,首先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界定,如果未達到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的,可以以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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