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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條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③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認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1)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

A.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授權的企事業組織;

B.金融單位是指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金融部門(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財物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C.電信單位是指電信部門及其營業機構(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衞通及其營業機構);

D.交通單位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的部門和單位(各級鐵路局、站、公司,公路運輸公司,水上運輸公司,海上運輸公司,航空運輸公司及其各級營業機構);

E.教育單位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培訓機構(民辦和公辦的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閲覽室、圖書館等承擔教育職能的教育機構);

F.醫療單位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2)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有關公民的個人信息在我國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銷售公民的個人信息而導致了他人的權益受損的,或者利用他人的個人信息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那麼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基於實際涉案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