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複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非罪
判斷銷售侵權複製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看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屬於侵權複製品,如果並不明知,即使存在嚴重過失也不構成犯罪。
2、看其銷售對象是否屬於本法規定的侵權複製品,不屬於上述對象的不構成犯罪。
3、看其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如數額未達巨大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複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複製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複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後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複製品並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複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於共同犯罪問題。
對於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顯然是屬於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權益的情況,相關情況是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量刑的,但如果在銷售侵權複製品的同時還存在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的,還需要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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