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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賣淫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引誘賣淫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引誘賣淫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容留賣淫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引誘賣淫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並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不實行數罪併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哪些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應當怎樣理解?

(一)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決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引誘賣淫罪司法解釋是什麼,一般民眾之間的瑣事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以協商為主,但是如果嚴重侵犯他人的人生安全以及財產安全就會受到刑法的嚴格處罰,其中就有引誘他人賣淫的的罪行,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比較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情況之下,犯了引誘賣淫罪的,人民法院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可以處以相應的附加刑。根據該罪的司法解釋,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