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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空拋物列入刑法了嗎?

一、對於高空拋物列入刑法了嗎?

對於高空拋物列入刑法了嗎?

高空拋物已經被列入刑法之中,對於高空拋物本來就可能涉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等罪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身體輕傷以上,重傷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上述情形是一般情況下的量刑幅度,不同案件會根據不同的案情進行加重、減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例如累犯、自首、有重大立功、取得諒解都是決定案件是否要加重、減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三、高空墜物的沒有直接證據怎麼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空拋物這種行為本就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而且此行為只要造成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因此,受害者在受到傷害之後就一定要及時的找到侵權者,這樣自己的權益才會依法的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