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傷人要入罪嗎?
一、高空拋物傷人要入罪嗎?
高空拋物傷人要入罪,具體罪名要要根據犯罪動機而定,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於高空拋物的有關規定
1.樹立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要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羣眾“頭頂上的安全”,不斷增強人民羣眾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實現依法制裁、救濟損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羣眾安居樂業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積極推動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預防與懲治納入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整改。
3.充分發揮審判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注重發揮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有關高空拋物的具體情況認定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意見是不同的,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判定時,是需要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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