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已入刑事罪嗎?
一、高空拋物已入刑事罪嗎?
高空拋物已經被寫入刑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涉嫌高空拋物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高空拋物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此次我國法律制度中不僅將情節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入刑,冒名頂替、襲警等行為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高空拋物在難以確定實際侵權人的情況下,不可能有建築物的所有使用人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的生活中無論是高空拋物還是高空墜物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此時我們應當在必要的時候制止這種行為的發生,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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