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糾紛不以敲詐勒索罪定罪嗎
一、對經濟糾紛不以敲詐勒索罪定罪嗎?
對經濟糾紛肯定不能以敲詐勒索罪定罪的,敲詐勒索罪是刑事犯罪,經濟糾紛是民事糾紛。敲詐勒索罪主要表現為:
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
二、民事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敲詐勒索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總之,經濟糾紛跟敲詐勒索罪之間沒有任何的關係,比如欠債不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債的,當然不是敲詐勒索,可處理經濟糾紛的過程中千萬不能選擇違法方式,如果維權的方法逾越了法律軌道,就可能得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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