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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可以此罪定罪嗎

一、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可以此罪定罪嗎?

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可以此罪定罪嗎

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不能以敲詐勒索罪定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該行為必須在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上都滿足《刑法》規定的要件,才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危及到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要件則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二、敲詐勒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可能普通民眾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定罪量刑的嚴謹性,就類似於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定罪的時候就要從構成要件下進行分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要件是不一樣的,司法機關得確認了構成要件才能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