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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指什麼犯罪

集合犯是指什麼犯罪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為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上述三種對集合犯概念的表述,共同表明集合犯具有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客觀上反覆實施同種行為;
第二,主觀上具有反覆實施同種行為的意思;
第三,只成立一罪。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條文設有明文規定,對集合犯,不論行為人實施多少次行為,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刑法總論》第十二章【罪數形態】
【法定的一罪】集合犯,指行為人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刑法規定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標籤:犯是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