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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重組方

法律1.84W
重大資產重組 重組方
資產重組方式

原有企業改制,不論是整體改制還是部分改制,一般都是將企業由單一投資主體變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多元投資主體。這種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可以通過存量資產的處置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新增資本的投入來實現,以上統稱為企業重組。目前,企業改制過程中資產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增量吸補。企業的存量資產全部投入改制後企業,做為改制後企業的部分資本,其它的註冊資本依靠吸收新的股東投入,即資本增量靠外來注入。這種重組方式適合原資產清晰,投資主體單一,企業發展較好,資金短缺的企業。


2、淨資產切割。企業評估完成後擬將淨資產做為改制企業的註冊資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資金,故可以切割部分淨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個人或本企業職工。這時,企業雖存量資產未動,但資產持有人發生變化,因而企業資產由單一變化為多元。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委、市經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補充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43號)的規定,企業職工在購買國有小企業資產時,可以享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3、零資產或負資產出售。經評估,企業的淨資產為零或負數,原資產持有者(主辦單位)可將企業連同負債採取零價值方式轉讓給新的股東,新股東在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同時,也相應地承繼企業的負債。新股東購買企業後,須再行出資投入到新購買的企業,其出資之和做為改制後企業的註冊資本。


4、撤資租賃。原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確認後由原主辦單位(投資人)將全部有形資產收回,並承擔原有企業債權、債務,而將商譽、字號、商標等無形資產有償提供給新股東使用,新股東需對企業投資入股,投資之和做為註冊資本,完成企業的改制登記註冊。


5、股權投資。股東將其在另一企業的股權作價投入改制企業。這種方式屬於新增資本投入的權益投資,多見於部分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


6、債權轉股權。企業改制時,在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基礎上債權人可將其債權轉為對企業的投資。其本身由企業的債權人變為企業的股東。但銀行金融機構,驗資、評估等中介機構等不具備投資主體資格的債權人不能債轉股。 這幾種重組方式既可單獨運用,又可採取多種重組方式,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和條件選擇運用。


企業改制重組的方案有很多種,企業在進行選擇時,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依據法律法規,來作出最適合自己的重組方案。企業負責人一定要了解有關企業改制重組程序的相關規定,才能避免走彎路,更高效地完成重組。如還需瞭解,可以繼續閲讀下面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