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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故意傷害中的責任賠償

故意傷害罪的是一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單位不能構成此罪。雖然單位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主體,但在民事賠償方面還是負有責任的,如果案件的發生地點是在單位的辦公營業場所,受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但不是主要的過錯,法院在賠償責任劃分方面將主要責任由單位來承擔,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員工在外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這個只能算了員工的個人行為,如果有他人的唆使的話,至多構成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單位在故意傷害中的責任賠償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