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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脱逃罪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一、保外就醫脱逃罪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保外就醫脱逃罪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脱逃罪的本質在於脱離監管機關的羈押和監管,因此只要行為人的脱逃行為的目的是使其實際擺脱監管機關控制,就可以認為脱逃罪。

脱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逃離監管機關的羈押和監管的目的。

脱逃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判斷行為人是否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確定行為人是否是“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還需要確定其是否被關押。而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屬於“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其刑罰執行或者被採取的強制措施整體狀態考慮,不能僅僅看行為人脱逃當時暫時的狀態。

脱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對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羈押和監管秩序。保外就醫罪犯,只是暫時將其放在社會上(主要是其居住場所)由有關部門監管,居住場所應視為司法機關監管場所的延伸。

二、脱逃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與未使用暴力脱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脱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脱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脱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利用保外就醫而進行逃避自己的罪行,那麼這種做法完全是違反了刑法,這種情形只要脱離了監視那麼就會以脱逃罪來進行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逃避了刑法不一定會逃避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