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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拘傳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一、外省拘傳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外省拘傳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為進一步細化操作,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第三百一十三條同時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的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十四章第4條第3款又作了進一步的細化: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公安機關辦案場所進行訊問。為保證傳喚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同時規定了拘傳的強制措施。

為了規範異地傳喚,目前禁止的是將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傳喚至辦案公安機關所在地進行訊問,並不是禁止辦案公安機關民警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在協作地公安機關協助下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公安機關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在辦案實踐中,異地傳喚主要是針對因取保候審而交由外地公安機關執行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事實仍需向本人核實尚無拘留、逮捕必要的外地人員。為了辦案的方便,仍有的辦案民警在對外地犯罪嫌疑人傳喚時,持空白《傳喚通知書》直接到當地派出所,習慣於在當地派出所協助下直接到被傳喚人住處或單位,進行訊問調查,明顯不符合《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的要求。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偵查,至少三個月內要調查一次,有的辦案民警為了方便,有時只直接電話通知嫌疑人從外地來到辦案公安機關,作筆錄時則寫為:今天我路過這裏,主動來公安機關把我的情況反映一下。有時外地嫌疑人電話聯繫不上,也未向所在地派出所請假外出,民警則會考慮人保的話對保證人罰款,財保的話沒收保證金。辦案民警這時就會直接找到嫌疑人的家屬問明嫌疑人未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准許擅自離開外出的情況。加上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經准許擅自離開本市、縣的證明,確實可構成沒收保證金的依據,但僅憑這些材料,則明顯讓人覺得辦案民警是為沒收而沒收,並沒有體現出辦案單位對嫌疑人繼續偵查的內容。取保候審期間對其它涉案線索也可繼續查證,但直接對嫌疑人本人的訊問調查也是不可確少的,辦案實踐中有時一時沒有新線索可查時,直接對嫌疑人本人的訊問也是一個保證嫌疑人及時在案的一種手段。

辦案民警對於在異地傳喚嫌疑人,由於對傳喚嫌疑人到案的具體時間不確定,傳喚通知書到案時間如何填寫存在疑問。實踐中,可在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呈請批准後,事先開出到案時間留有空白的《傳喚通知書》到嫌疑人住處向嫌疑人送達後再詳細填寫,在嫌疑人住處公安機關對嫌疑人依法傳喚、訊問。隨着公安網上辦公的發展,在實行網上電子簽章的地方,辦案民警還可在嫌疑人住處公安機關的協助下,通過網上辦理傳喚呈請手續,通過嫌疑人住處公安機關電腦直接打印傳喚文書,向嫌疑人送達,進行傳喚、訊問。

對於嫌疑人未經執行地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辦案地公安機關也有糾正教育的義務。嫌疑人不方便聯繫的,為案件偵查的需要,該履行的傳喚程序也必須履行。在向嫌疑人家屬詢問嫌疑人去向與聯繫方式後,確需向嫌疑人詢問的,根據案情可到嫌疑人當前住地進行傳喚或者電話聯繫嫌疑人在其回家後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嫌疑人家屬拒不交待嫌疑人當前聯繫方式及去向,民警則可直接向嫌疑人家屬送達《傳喚通知書》,但應給嫌疑人留有必要的回居住地接受傳喚的期限,以此明確對嫌疑人違反規定的程度,決定對其處罰的幅度。對有保證人的,辦案民警也加強對保證人的教育,督促其加強對嫌疑人的監督,根據嫌疑人違反規定及保證人的保證履行情況,決定對保證人如何處理。

這裏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法律規定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公安機關辦案場所進行訊問,並不僅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上的居住地,而是指犯罪嫌疑人實際居住的地方,包括外出務工臨時居所的所在地。

異地對嫌疑人履行傳喚,離不開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的協作配。辦案民警到異地,也應嚴格程序,辦案公安機關民警先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這時縣級公安機關將會安排嫌疑人現住地派出所進行協助,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的要求,辦案民警在協作地公安機關協助下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訊問的地點現在只能是嫌疑人居住地市、縣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

綜合上面所説的,拘傳是對於犯罪人員訊問作出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是可以進行異地詢問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不能超過法律的規定,所以,在拘傳的時候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所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