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 非法集資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集資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
根據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結合2014年3月25日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分析,所謂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指包括以各種途徑直接傳播信息,或者放任信息擴散,不僅包括《解釋》列舉的途徑,更針對互聯網;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集資由於其犯罪形式的多樣性,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特別是對大量公民的存款造成了侵害的,必須對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具體情況下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證據,對實施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法人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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