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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客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的客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犯罪中止的客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犯罪中止的客體的法律規定是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或者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徵:

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認為,犯罪既遂以後自動返還原物或者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盜竊犯在盜竊他人財物後又將竊取的財物歸還原主,或者貪污犯貪污公款後又祕密退還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了繼續並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實施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並完成的犯罪行為。

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首先,必須要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繼續實施。其次,認定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還必須要求確實是出於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放棄犯罪,而不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觀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以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採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

二、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的定性

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法定犯罪結果出現的第一次侵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在能夠重複實施同一性質的侵害行為並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的情況下,出於自己的意志自動放棄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對於這種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應當如體定性,有的主張按犯罪未遂論處,有的主張按犯罪中止論處,有的主張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當事人如果主觀上想要進行犯罪,但是始終沒有實施下去的話,就不應當按照犯罪來進行處理,這只是觀念上的,但是如果已經實施了相應的犯罪行為,在具體的犯罪過程當中有意識的停止犯罪行為,那麼就會成立犯罪中止,並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