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多少夠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認定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通過以上條款,我們可以明確知道獲利5000元就可以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用電子或者是其他的非法手段去識別公民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以及住址和行程的,其實都是觸發《刑法》的,所以請廣大羣眾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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