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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10萬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10萬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有學者認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信息獲利較大,出售或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提供信息,以及出售、提供信息後給公民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到公民的正常生活,或被用於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侵犯的法益相同,社會危害性相近,所以刑罰配置亦相同。二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主體和客觀行為。參考學者觀點,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

一是獲取信息數量較大,或是獲取信息次數較多;

二是利用所獲信息從中獲利,數額較大;

三是獲取信息後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四是給公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

人民法院在進行處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時候,一般是需要根據犯罪的金額以及情節的嚴重性來進行量刑。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10萬的金額來説,一般是會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罰款以及刑事處罰的。另外,在量刑的時候,一般還要考慮是否存在惡意買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