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一、醉駕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被判處拘役的,屬於犯罪。犯罪案底無法消除。因為犯罪案件的卷宗要形成檔案,保存備查。即使相關檔案材料到達保存期限需要銷燬,也會保存其中的重要材料。
例如《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條訴訟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為60年和30年兩種。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保管期限屆滿的訴訟檔案進行鑑定工作。鑑定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廳(室)負責人、相關業務人員和檔案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銷燬前,應當將其中由人民檢察院製作、能説明全案基本情況的結論性法律文書取出一份整理裝訂後,列入原案卷歸檔年度永久保存。
二、醉駕的含義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醉駕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現行的刑法規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等行為的量刑標準。醉酒駕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這樣情況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並處罰金和賠償受害人損失。
我們在很多的情況下,會因為各方面的原因,喝酒或者需要開車,但是我們記住,喝酒不開車,開車不要喝酒,這是對自己的保障。很多的公務員就是貪圖一杯酒,導致自己的工作沒有了。這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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