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階段的終止是犯罪麼?
一、預備階段的終止是犯罪麼?
是犯罪,造成損傷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着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於預備形態的中止。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1、犯罪預備的中止即停止預備犯罪,犯罪人不再繼續為實行犯罪做準備。
2、犯罪預備階段進行到犯罪實行階段的中止,即沒有按照預備的犯罪形式繼續實施犯罪。
當出現了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時候均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的中止標誌着犯罪人實行對應犯罪的犯意消滅,但是犯罪人並不當然停止犯罪,在一種犯罪預備階段發生犯罪中止後,可能又會發生另一種犯罪預備。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預備階段的終止情況,應當基於實際導致終止的原因來處理,但相關情況的辦理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來判決。但只要造成了犯罪事實後果的就肯定是需要按照對應的犯罪種類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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