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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階段有否犯罪中止?

一、犯罪預備階段有否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階段有否犯罪中止?

這要看是否有共犯,假如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人時,在犯罪預備階段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且未造成損失的,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

但假如犯罪嫌疑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時,其中一人在犯罪預備階段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卻未能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並且造成了損失的後果時,不成立犯罪中止。並且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犯罪嫌疑人於其他犯罪嫌疑人成立罪名的共犯,即假若實施的是故意殺人行為,所有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的共犯,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如果成立,是否與犯罪中止的時間性特徵相想衝突呢?

在犯罪預備階段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與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是不相沖突的兩件事。

假如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假如沒有造成損害結果,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在犯罪預備階段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且未造成損失的是可以免除處罰的,所以在性質和程度上,兩者都是不同的。

三、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去別是什麼?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着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於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後者是“能而不欲”。

四、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行為人在犯罪預備階段一般是不會被處刑事處罰的,因為犯罪預備階段不會造成社會危害性,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出現犯罪中止的,雖然犯罪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但是實際上對受害人還是存在一定的傷害,包括財產損失或者是人身損害,所以不會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