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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那麼,聚眾鬥毆罪認定標準是什麼?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聚眾鬥毆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罪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

聚眾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

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四)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眾,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

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為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

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

最後,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二、聚眾鬥毆罪如何處罰

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實踐中,關於聚眾鬥毆罪認定標準的內容是很重要的,只有經過了認定之後,才能準確的定罪,之後才是進行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標籤:認定 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