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聚眾鬥毆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可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惡劣行為,一般都是幾個人或者更多因為一些不正當的目的採用暴力去實現自己的目的。我們國家對於聚眾鬥毆罪的判刑還是比較嚴厲的,當然也要看事情具體情況,參與者的實際情況來量刑。接下來,就讓小編來為大家講解聚眾鬥毆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吧?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

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社會危害*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以上就是我國刑法中關於聚眾鬥毆罪的定罪標準。從條例中可看出,就連情節比較輕的犯罪分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左右,每增加一次聚眾鬥毆,還會疊加刑期。聚眾鬥毆是一件既不利己又影響了別人的惡劣行為,不要一時衝動就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情。

標籤:聚眾鬥毆 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