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移送是不是由法院進行?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一對立案管轄的修正,筆者認為主要是基於三點考慮:一是法院直接受理此類案件,集偵查、起訴、審判於一身,有悖於刑訴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二是公安機關有較強的偵破技術和偵破手段,有利於對該類犯罪的打擊;三是法院自偵自判,不利於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保護,有損司法公正。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然後移交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三,你所述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期間將自己和父母的户口遷入訴前保全的查封房裏的行為,不屬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故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拒執罪移送是不是由法院進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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