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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區罰金刑適用的原則

法律1.28W
四川地區罰金刑適用的原則
四川罰金刑適用的基本原則

1.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2.判處罰金應當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3.刑法分則規定“並處”罰金的犯罪,在判處主刑的同時,應當依法判處罰金;規定“可以並處”罰金的犯罪,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被告人的財產狀況,一般應判處罰金;規定“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犯罪,對罪行較輕且具有繳納能力的,可以考慮單處罰金。


4.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犯罪的,可以根據未成年人家庭情況減少罰金數額。未成年人實施刑法分則規定“可以並處”罰金的犯罪,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不判處罰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應當考慮各共同被告人的具體地位、作用、參與犯罪數額、實際違法所得等情節區分判處罰金。除特殊情況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等,對從犯判處的罰金數額一般不宜高於主犯的罰金數額。


6.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確定罰金刑的起點額。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一般應當低於對單位判處的罰金數額。


7.被告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並在下一檔量刑的,應當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依法適用罰金刑。減輕處罰後適用的量刑幅度未規定罰金刑的,不得判處罰金。


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主刑選擇從輕的,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等因素,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適用罰金刑。


8.刑法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依照數額標準確定或計算。沒有明確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法律依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