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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經濟糾紛私闖民宅是否違法

一、存在經濟糾紛私闖民宅是否違法?

存在經濟糾紛私闖民宅是否違法

因經濟糾紛私闖民宅情節嚴重的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私闖民宅定罪標準是什麼?

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經濟糾紛原本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即便對方根本就不佔理,這也不能成為私闖民宅的正當藉口,在有理有據的情況下偏要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方法維護所謂的權益,這樣不但解決不了存在的經濟糾紛,反而會因為經濟糾紛再引發其他意想不到的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