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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怎麼處罰量刑?

一、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怎麼處罰量刑?

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怎麼處罰量刑?

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後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並不兩罪並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後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並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後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徵不同。本罪特徵是“向他人提供”,至於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出入境證件,是需要由公安部門的出入境管理機構來進行審查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