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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聯合打擊瘦臉針查獲假藥怎麼判刑

被聯合打擊瘦臉針查獲假藥怎麼判刑

一、被聯合打擊瘦臉針查獲假藥怎麼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藥品説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相關條款規定,批准進入我國的進口藥品,藥品説明書和標籤上必須有中文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

銷售假藥的利潤可能太高,所以越來越多參與銷售假藥的現象在社會中,這種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已經給公民造成了人身安全的損害,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所以為了更好的維護社會秩序,應該大力打擊銷售假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