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獲刑人員能否再從事藥品經營?
一、銷售假藥罪獲刑人員能否再從事藥品經營?
銷售假藥罪獲刑人員不能再從事藥品經營,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銷售者是會被行行業禁入制度的,在一定的條件下終身禁止進入醫藥行業。銷售假藥罪並不是以假藥是否賣出去不定罪標準的,有賣假藥的行為,即使假藥一瓶也沒賣出去,也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政違法案中的貨值金額規定是什麼?
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政處罰案件中,罰款是必選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而罰款的基數就是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包括已經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例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處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罰款,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
在當代的社會只要生產銷售假藥這樣的一種行為存在的話,都需要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此進行立案處理,當然了,如果沒有符合其構成要件的話,也不會對此進行定罪處罰,同時需要告知的就是生產銷售假藥這樣的一種行為,一旦能夠定罪的話,對於相關的犯罪人員就會禁止從事醫療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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