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出千被發現詐騙罪是真的嗎?
自古有一句話叫做“十賭九詐”,但是很多人卻不清楚賭博出千到底是如何定性的,是屬於詐騙,還是屬於一般的賭博罪。那麼賭博出千被發現詐騙罪是真的嗎?本站在下文對此問題做出詳細的解釋,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賭博罪
關於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的案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兩個相關批覆,均認為應以賭博罪定罪。
1、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3月12日《關於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以下簡稱《電話答覆》),指出:“對於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
2、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1月6日《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指出:“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二、詐騙罪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由此可見,賭博出千嚴格意義上仍屬於賭博罪,賭博出千被發現詐騙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小賭怡情大賭傷身,但是涉及較大金額的賭博,其嚴重性和詐騙罪基本相同,賭博出千和詐騙其實只有一線相隔,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還是不要涉及賭博,被抓到會進行相關的處罰。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似問題無法解決,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上尋求律師諮詢,我們專業的律師會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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